(2012)甬慈商初字第9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琴占与陶伟杰、宁波凌帅塑业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琴占,陶伟杰,宁波凌帅塑业工贸有限公司,陈红伟,丁国强,陶武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999-1号原告:胡琴占,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陶伟杰,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广德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宁波凌帅塑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组织机构代码:68425349-7法定代表人:陆小浓,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红伟,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庵东镇轴承钢拉丝厂业主,住慈溪市。被告:丁国强,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陶武松,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琴占诉被告陶伟杰、宁波凌帅塑业工贸有限公司、陈红伟、丁国强、陶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国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琴占撤回对被告丁国强的起诉。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雪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