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孝华与史小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华,史小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李孝华(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8110202316),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史小汉,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华与被告史小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华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史小汉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史小汉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孔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