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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孝华与史小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华,史小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李孝华(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8110202316),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史小汉,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华与被告史小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华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史小汉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史小汉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孔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