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朱胜旺与宋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胜旺,宋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朱胜旺,男,1963年8月生,汉族,住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宋伍明,男,1975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朱胜旺与宋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1)贵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伍明银行存款人民币2659元整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建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