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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侯方华与张德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方华,张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30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侯方华,男,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张德武,男,汉族,公务员。申请执行人侯方华与被执行人张德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方华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