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侯方华与张德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方华,张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30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侯方华,男,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张德武,男,汉族,公务员。申请执行人侯方华与被执行人张德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方华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