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知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王瑜与蒋海明、徐建文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瑜,蒋海明,徐建文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58号原告:王瑜。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被告:蒋海明。被告:徐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瑜诉被告蒋海明、徐建文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瑜撤回对被告蒋海明、徐建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