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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邓小玲与章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玲,章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48号原告:邓小玲,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章军波,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玲诉被告章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玲经传票传唤,于2012年7月25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小玲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邓小玲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永力审 判 员  虞国安人民陪审员  胡舜耀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方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