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沈家宽与陈敦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家宽,陈敦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363号原告沈家宽,男,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巴东县。被告陈敦启,男,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家宽诉被告陈敦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家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3元,由原告沈家宽负担。审 判 长 罗广杰审 判 员 冯影琳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枝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