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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沈家宽与陈敦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家宽,陈敦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363号原告沈家宽,男,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巴东县。被告陈敦启,男,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家宽诉被告陈敦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家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3元,由原告沈家宽负担。审 判 长  罗广杰审 判 员  冯影琳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枝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