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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姜彪与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姜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彪,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姜家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民初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姜彪,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姜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立安,主任。申请执行人姜彪依据(2011)松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姜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姜家营子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树地(松树、杨树)约100亩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国昱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银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