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执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尹天送与王志强、余少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275-1号申请执行人:尹天送,男,1958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少江,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志强、余少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强、余少江支付申请人赔偿款27997.1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元、执行费3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强妻子郑碧萍(郑碧萍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本案债务发生时,被执行人王志强与郑碧萍系夫妻关系,故被执行人王志强与郑碧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郑碧萍银行存款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