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执民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慧飞与陈乾江、陈为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慧飞,陈乾江,陈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杨慧飞,农民。被执行人陈乾江,农民。被执行人陈为武,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慧飞与被执行人陈乾江、陈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台仙下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陈乾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为武对被告陈乾江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且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第1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张建军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