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魏某某,男,生于1973年10月1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福德,南郑县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又名董金惠),女,生于1973年4月23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魏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俊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 田 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