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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巴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巴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补办结婚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廖元清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