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巴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巴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补办结婚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廖元清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