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东光县聚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周振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东光县聚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周振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87号申请人: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东光县聚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振普,男,汉族,住沧州市东光县。申请人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光县聚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周振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东光县聚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周振普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东光县聚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周振普的银行存款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