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素丽、周庆余与被告吉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丽,周庆余,吉德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吴素丽,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古路古冶西新楼121楼3门9号,身份证号码130221196603195521。原告周庆余,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古路古冶西新楼121楼3门9号,身份证号码130221196606205510。被告吉德福,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唐古路税北平房税务庄中街南小街4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6509082715。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丽、周庆余与被告吉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素丽、周庆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丽、周庆余撤回对被告吉德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原告吴素丽、周庆余担负。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