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淡生利与杜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生利,杜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202号原告淡生利。被告杜甫。本院在审理原告淡生利诉被告杜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淡生利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淡生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淡生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7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淡生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