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飞与王语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王语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李飞。被执行人王语界。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语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语界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汇至我院(户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区支行;账号:20100002632979500000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克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