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梁德才与沃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才,沃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64号原告:梁德才(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009206333),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沃宏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04043114),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德才与被告沃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德才于2012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沃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德才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梁德才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