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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梁德才与沃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才,沃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64号原告:梁德才(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009206333),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沃宏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04043114),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德才与被告沃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德才于2012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沃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德才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梁德才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