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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虎民初字第0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庞伟安与章志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虎民初字第0365号原告人庞伟安委托代理人蔡维金,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人章志楷委托代理人谭明东,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庞伟安与章志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审理期间,发现本院无管辖权,应由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沧浪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沈文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