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虎民初字第0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庞伟安与章志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虎民初字第0365号原告人庞伟安委托代理人蔡维金,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人章志楷委托代理人谭明东,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庞伟安与章志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审理期间,发现本院无管辖权,应由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沧浪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沈文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