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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迁安市中医院与济南正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中医院,济南正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安民初字第905号原告迁安市中医院,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任小强,职务院长。被告济南正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玉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中医院与被告济南正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中医院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中医院与被告济南正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中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立军审判员  孙雅会审判员  郎恩亭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