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凡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凡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724号原告: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11-17号。组织机构代码:77562162-X法定代表人:叶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凡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大道10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6060-0法定代表人:张百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巨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凡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420元,减半收取计267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邹建祥人民陪审员 华通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