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焕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焕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3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焕华,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3月16日到案,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焕华犯受贿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胡焕华及其辩护人叶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焕华利用担任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基层管理部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共计人民币19.38万元。具体如下:一、收受余某贿赂的事实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焕华利用担任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基层管理部副主任及参与工程设计预算会审、工程施工监督验收的职务便利,为余某承做相关广电工程、结算工程款及工程验收等事项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七次收受余某送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58万元。具体如下:1.2006年春节前某晚,被告人胡焕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阳明山庄其住宅,收受余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2.2007年1月9日,被告人胡焕华收受余某送予的牌照为浙B×××××旧桑塔纳轿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8万元)。3.2008年春节前某晚,被告人胡焕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阳明山庄其住宅,收受余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4.2009年春节前某晚,被告人胡焕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阳明山庄其住宅,收受余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5.2009年4月某日,被告人胡焕华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胡焕华让余某陪同至慈溪市金岛宾馆附近咖啡厅,与事故对方谈妥赔偿事宜后,收受余某送予的人民币1.3万元作为处理该事故的费用。6.2011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胡焕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万XX庭余某住宅,收受余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7.2012年春节某日,被告人胡焕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万XX庭余某住宅,收受余某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二、收受房某贿赂的事实1.2006年某日,被告人胡焕华为房某投标慈溪市宗汉街道曙光北区(现名星光家园)有线电视管道一期配套工程提供关照,在其慈溪市浒山街道阳明山庄的住宅,收受房某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2.被告人胡焕华利用担任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基层管理部副主任、负责管理慈溪市乡镇广电站建设等的职务便利,为房某承做相关广电工程、结算工程款、工程验收等事项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06年某日,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阳明山庄其住宅,收受房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胡焕华至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焕华的亲属已向本院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焕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房某、戚某的证言、余某、房某承做的相关广电工程资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账单、机动车登记档案资料、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记录、价格鉴定报告书、慈溪市广播电视台组织机构代码证、慈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关于印发内设机构职能的通知、关于建立慈溪市广播电视台网络工程建设管理小组和招投标分中心的通知、关于调整台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台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慈溪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退缴赃款凭证、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胡焕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焕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人民币十九万三千八百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焕华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叶建荣请求对被告人胡焕华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胡焕华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焕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二、被告人胡焕华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十九万三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张  永  立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