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执恢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裴志武申请执行段宝林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裴志武;段宝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恢字第0013号申请人裴志武,男,生于1951年1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段宝林,男,生于1968年6月17日,汉族。裴志武申请执行段宝林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1996)兴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将案件款6000元给付了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6)兴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