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温山与陈凤贤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山,陈凤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温山,男,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陈凤贤,女,汉族,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温山与被执行人陈凤贤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山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