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范美华与黄山市黄山区汤口中心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美华,黄山市黄山区汤口中心学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87号原告:范美华,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汤口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周正星,系该学校校长。原告范美华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汤口中心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2012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范美华全部负担。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