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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9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李红英与刘宝国、王冬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红英;刘宝国;王冬梅;刘倩;刘瑞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965-1号原告李红英,女,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被告刘宝国,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被告王冬梅,女,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倩,女,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被告刘瑞雪,女,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英诉被告刘宝国、王冬梅、刘倩、刘瑞雪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公安机关就此案尚未结案,本案审理应以该案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刘玉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