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9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李红英与刘宝国、王冬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红英;刘宝国;王冬梅;刘倩;刘瑞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965-1号原告李红英,女,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被告刘宝国,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被告王冬梅,女,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倩,女,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被告刘瑞雪,女,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英诉被告刘宝国、王冬梅、刘倩、刘瑞雪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公安机关就此案尚未结案,本案审理应以该案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刘玉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