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侯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金素分与胡长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素分;胡长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金素分。委托代理人陈万红,系成都市高新区芳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长兵。原告金素分与被告胡长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素分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素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素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收取130元。由原告金素分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