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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易红与四川省神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伍仁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易红;川省神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伍仁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易红。委托代理人段炼。被告四川省神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常,总经理。被告伍仁里。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易红与四川省神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伍仁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伍仁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红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伍仁里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红撤回对被告伍仁里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