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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栾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大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栾红,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碳素厂石墨化分厂统计员,住吉林市昌邑区欣昌小区*******号,现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栾红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栾红将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洪波审判员  曲德宽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