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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沣惠南路枫叶新都市步行街1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安衡。被告李浩,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不详。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人民陪审员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