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新跃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周新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5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芸,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周新跃,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新跃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新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0.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奚正荣审判员 柴 俊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国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