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吴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4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东营开发区沂州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闫国亮,董事长。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吴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