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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涡行非审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安徽亳州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安徽亳州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涡行非审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0317630-0。法定代表人:梅飞,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超,男,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花沟中心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亮,男,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花沟中心所工作员。被执行人:安徽亳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学文,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胜田,男,安徽亳州煤业有限公司信湖煤矿筹备处副主任。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安徽亳州煤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12月24日作出的国土行罚字(2011)962号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第三项内容,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催告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7月20日进行听证,被执行人申请放弃听证。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行罚字(2011)962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行罚字(2011)962号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第三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侠助理审判员  张卫群人民陪审员  武 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