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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松执民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金伟、楼炳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丽松执民字第61号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钟金伟、楼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0日作出(2010)丽松古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楼炳军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钟金伟、楼炳军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不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7月25日止被执行人钟金伟、楼炳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5月11日起按信用社规定利率计算至还款日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丽松执民字第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