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永建与被告李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建,李彩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崔永建,男,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辽城乡西辽城村。被告李彩林,男,1964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辽城乡石门村。原告崔永建与被告李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崔永建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永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建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崔永建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长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