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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申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朴兰忠与被申请人陈震富、唐山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朴兰忠;陈震富;唐山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申字第4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朴兰忠,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震富,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山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百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荣,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林,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朴兰忠因与被申请人陈震富、唐山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朴兰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丰润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德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征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