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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一终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孟宪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詹少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孟宪红,詹少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责人:张绍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分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宪红。委托代理人:王云静,系孟宪红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少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孟宪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尚 滨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