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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03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明智与邵涛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智,邵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03295号原告杨明智。被告邵涛。本院受理原告杨明智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明智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