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治发与余长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余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126号申请人执行人:董治发,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长水,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2011)新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死亡,故申请人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loz2012loz新执字第1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王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