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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静与邹巧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邹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农民。被执行人:邹巧文,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89号陈静与邹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集体土地房屋系家庭共有,目前不宜处理,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邹巧文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静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陈静如发现被执行人邹巧文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