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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寿成昌与诸暨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寿成昌,诸暨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8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寿成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志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刘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鲁伟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慧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祖模。上诉人寿成昌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寿成昌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寿成昌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寿成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45元,依法减半收取1722.5元,由上诉人寿成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洁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兰祥燕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