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民终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寿成昌与诸暨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寿成昌,诸暨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8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寿成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志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刘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鲁伟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慧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祖模。上诉人寿成昌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寿成昌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寿成昌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寿成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45元,依法减半收取1722.5元,由上诉人寿成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洁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兰祥燕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