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金富与张瑞、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富,张瑞,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富,男。被执行人张瑞,男。被执行人安娜,女。申请执行人李金富与被执行人张瑞、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富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