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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叶燕与杨通艮、汕头市金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燕,杨通艮,汕头市金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叶燕,女,1980年3月4日生,汉族,广东海丰县人,现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疋,系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通艮,男,1981年1月9日生,汉族,湖北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汕头市金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中山路珠池港区内物流中心大楼B座402房。法定代表人:王惠波。委托代理人:陈喜平,系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红领巾路55号。负责人:苏大存。委托代理人:江佳、张鹏,系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4日23时35分,被告杨通艮驾驶粤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粤D×××××),沿324国道由深圳往汕头方向行驶至G324线713KM+650M处时,与冯松冰驾驶的粤B×××××号小型轿车(载:原告、叶端容、冯佳坤、林霖)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冯松冰、叶端容、冯佳坤、林霖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第2011B0004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通艮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松冰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叶燕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叶端容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冯佳坤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林霖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海彭湃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汕头市金泰运输有限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粤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粤D×××××)车主系汕头市金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杨通艮系公司聘请的司机,原告在庭审时以杨通艮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撤回对杨通艮的起诉。粤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粤D×××××)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原告受伤后,因原、被告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汕头市金泰运输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叶燕2000元(款于当庭交付)。二、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向其中一方主张任何权利要求。案件受理费92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革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极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