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起诉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安某某,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安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白梅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