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古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起诉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安某某,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安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白梅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