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诉保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梁友霞、陈久宏等与霍邱县庆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庆胜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友霞,陈久宏,霍邱县庆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庆胜,高建中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诉保字第00033-1号申请人:梁友霞,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陈久宏,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霍邱县庆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宋店乡贾圩村周庄村民组。被申请人:杨庆胜,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高建中,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梁友霞、陈久宏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3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梁友霞及李承芳的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于2012年7月16日保全了被申请人高建中位于鼎邦御庭小区26号楼一单元102室房屋一套。201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高建中的前妻高云,对本院所作裁定提出异议,并提供我院(2010)六金民调解书,认为其与高建中已于201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位于鼎邦御庭小区26号楼一单元102室房屋一套归高云所有,故申请法院解除对该房的查封。我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高云所提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解除对高建中位于鼎邦御庭小区26号楼一单元102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宜敏审判员 于月华审判员 何修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