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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某,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新,王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管字第00006号原告:赵宇新,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吉化炼油厂工人,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月,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受理原告赵宇新诉被告王月离婚纠纷一案后,王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后,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月以本院对其与赵宇新的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撤回管辖异议申请。审判长  孙秀茹审判员  张志光审判员  孙立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秋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