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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苟和云与申业春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业春,苟和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业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苟和云,住重庆市大足县。上诉人申业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告住所地不在渝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