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9-11-01
案件名称
张长云与郭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长云;郭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张长云,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郭绪伟,男,43岁,汉族,住东阿县。原告张长云与被告郭绪伟买卖楼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2年10月1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系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正确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云撤回对被告郭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志强陪审员 李召阳陪审员 孙红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