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石锡海与周水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锡海,周水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207号原告:石锡海,诸暨市。被告:周水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锡海与被告周水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锡海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水苗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石锡海以被告已付清欠款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水苗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锡海撤回对被告周水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锡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