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殷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钱某窝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殷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窝藏罪于同年3月27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窝藏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郑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的妻子刘凤英涉嫌哈尔滨聚恒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钱某明知刘凤英已涉嫌犯罪且正在被公安机关通缉,仍然通过其朋友孙志勇于2012年3月5日在鹤壁为刘凤英租房,并提供生活费用,帮助刘凤英逃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钱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其知道公安机关一直在通缉刘凤英,后来其通过古城广告的一份报纸上看到有租房子的信息,在三月初其就找朋友(孙志勇)帮忙给刘凤英在鹤壁租了一套房子,平时给刘凤英送点生活费; 2、证人刘凤英证言,证实了在2012年3月初的时候其以孙志勇的名义在鹤壁租住了房子,钱某曾给其送过1,000元钱;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了其曾在2012年3月5日将房子租给了一个叫孙志勇的人; 4、证人孙某证言,证实了因其和钱某平时关系较好,钱某曾让其帮忙在鹤壁租住一套房子,其后来在网上通过租房信息租了一套房子; 5、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证明了刘凤英于2012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明知刘凤英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窝藏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2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申瑛昌 审 判 员  韩万军 助理审判员  尚海洋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