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与广西现代荣旅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广西现代荣旅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荣旅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象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荣旅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依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微信公众号“”